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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挺綠 馬蕭司改聯盟猛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3-19 12:00:23  


  中評社3月19日電(記者 倪鴻祥)台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法學會及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等團體昨天就312藍軍“立委”到謝總部踢館事件,指為立法權傲慢及權力制衡機制失調所致。馬蕭司法改革聯盟反批民間司改會等團體未能以法律觀點深入探討、解析,不僅淪為為特定政黨候選人幫腔,也未能謹守中立、客觀,與法律人一貫秉持公平、正義之理念相違。

  馬蕭司法改革聯盟執行賴素如指出,回歸312日費鴻泰等4名“立委”到謝總部踢館事件發生的原委與過程,費在“立法院”就具有公股性質之第一金控出租名下房產給謝長廷的競選團隊使用等事,向第一金控之總經理提出質詢,此為“立委”盡其監督之責,不僅理所當然,更屬依法有據,並無“權力傲慢”之事。

  她指出,第一金控總經理信誓旦旦的回答“只承租最底下三層”,且重複回答三次,此答案事後已被證實與事實不符!此種漠視、不尊重憲法所賦予“立委”質詢、監督職權的行政團隊,才真是違背憲法權力分立、制衡精神下“權力傲慢”的具體例證。

  賴素如表示,費等4名“立委”在謝總部大樓所有權人第一金控總經理陪同下進入大樓的行為,既不構成“侵入住宅罪”,該4人自非“現行犯”,自然可自由離去該大樓,但謝營竟以電梯鎖死之方式將費鴻泰等4名“立委”困在電梯內,不讓該4名“立委”離去長達30分鐘,所為顯然已構成刑法第302條“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她還說,當警察抵達謝總部現場後,謝營李應元等人尚且指揮現場青年攔住警車,甚至告知“給車子碾過也沒有關係”,李的言行,已明顯觸犯刑法第135條第二項妨害公務執行罪,也有觸犯刑法第275條第一項“教唆他人自殺”或刑法第282條第一項“教唆他人自傷”等罪。

  她認為,希望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312事件所引發之政治結果目前雖尚未可知,但可由法律觀點進行論辯的部分,應以嚴謹的態度加以檢視,尤以法律人的立場而言,更加不容許有心人以曲解法律為手段遂行其政治目的。

  賴素如強調,如果連法律人也隨同部份媒體或政客起舞,玩弄法律名詞或曲解法律規定,誤導社會大眾對於法律規定的認知,台灣的民主法治教育將如何延續?又如何令民眾信服法律人將會以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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