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6日電/再過10天,第103屆廣交會將拉開帷幕,然而在4月2日,廣交會組委會突然以保證大會安全爲由,要求凡進入館內的人必須出示公安機關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國外採購商除外),否則不給辦證。由於時間緊迫,加上清明節又放假三天,此要求令異地戶口的參展商大感焦慮。(4月5日《南方都市報》)
應該說,舉辦任何展會,由於商賈雲集,熙來攘往,安全問題無疑要放到首位。然而,對廣交會組委會這個讓許多參展商“突然吃了悶棍”的規定,相信即使是局外人也會在心底亮起反對牌。
從法律上講,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條件下,公民沒有任何義務自證清白。按照規定,一般只有辦理出國、入職、提幹等情况,才要求到公安機關申辦無犯罪記錄證明,對商業活動則沒有相關規定。
新京報今日發表的社論指出,稍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廣交會組委會的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一種“有罪推定”。這意味著國內的參展商們必須借助一張“無犯罪記錄證明”,才能洗脫這種“有罪推定”,如有參展商抱怨,“否則就無法辦證”。這個推定還表現出一種“內外有別”的作風,即國外採購商不在開證明之列。盡管讓中國人開“無犯罪記錄證明”,不是讓外國人也去開具相關證明的理由,但這種針對特定人群的歧視性待遇,對中國參展商而言不失爲一種侮辱。
從邏輯上講,一紙“無犯罪記錄證明”能否保障廣交會安全?一個有過犯罪經歷的人,未必有犯罪記錄;有犯罪記錄的人,未必會在廣交會上作案。與會者曾經是否有罪,顯然不是廣交會安全問題之關鍵。犯罪記錄充其量只是一個人過去生活的局部記錄,既不能充分論證一個人過去的品性,更不是其今日內心世界的底片。問題關鍵更在於,站在權利的維度,一個人即使犯過罪,廣交會組委會也沒有權力剝奪他參與展會的經濟權利。如上所述,中國沒有任何法律可以旁證已經改過自新的公民,不許參加廣交會。
此外,從實際效果說,靠“無犯罪記錄證明”並不能真正起到爲廣交會保駕護航的作用。一方面,沒有犯罪記錄者,未必不會由於某種原因成爲犯罪團夥操縱的工具;另一方面,廣交會的安全是具體的安全,這種“證明監管”在某種意義上說只是形式主義,是表明廣交會重視公共安全的“宣示”,而非具體的安全措施。換句話說,這是一種文牘主義的安全,而非會場里具體的安全。
社論指出,這種“證明監管”暗含著某種懶政思維。要求進館人員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與其說是嚴格的安全管理,不如說是在管理上偷工减料。其害處更在於,不顧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不計成本地增加社會成本。隱藏在表面作爲背後的恰恰是某種不作爲。畢竟,搞好公共安全,更需要的還是“技術含量”。
社論強調,廣交會是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的一大盛會,加強安全保護無疑十分必要。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廣交會安全與否同“無犯罪記錄證明”並無多大關系。就像紙包不住火,一紙“無犯罪記錄證明”同樣不能消除潜藏於公共場所的種種危險。越在關鍵時刻,越需要具體的、行之有效的舉措,既合乎社會整體性的進步,又能起到預想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