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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案中被認定和吳淑珍是貪汙共犯。 |
中評社香港4月17日電/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案中被認定和吳淑珍是貪汙共犯,“最高檢察署”昨天指出,將等陳水扁卸任再依法處理。特偵組內部對於如何處理出現兩派意見,有人建議儘快分案將陳水扁限制出境,也有人認為應禮遇卸任“元首”,不宜祭出強制處分。
聯合報報道,特偵組一些檢察官擔心,萬一將來陳水扁被起訴或判刑確定,卻事先離境,甚至真如傳言指出可能一卸任就離開台灣,外界到時候會怎麼批評檢察體系?特偵組擔得起這樣的責任嗎?
但“檢察總長”陳聰明表示,陳水扁目前仍享有刑事豁免權,因此相關案件在520之前應停止偵查;陳水扁卸任後,特偵組會分案處理,以被告身分傳喚陳水扁到案說明。至於是否限制出境,檢方表示必須看有無具體事證及必要。
據了解,特偵組內部早就針對陳水扁卸任後的“國務機要費”該如何處理,作過不少討論。其中一派主張依大法官釋字627號解釋,雖然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但對於和總統”身分、職權無直接關係的措施,不在此限。
該號解釋更明白宣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支持這項見解的檢察官主張早點分案,可以就“國務費”案作補強證據的調查,並且對涉案被告作必要的境管處分。
不過,特偵組也有檢察官認為,當初“國務費”案起訴書敘明陳水扁涉案部分暫時簽結,卸任後再追訴,因此目前沒理由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