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4日電/聯合晚報今天發表社論說,先不管壹週刊爆料的種種指控是否全然屬實,只以台北市副市長吳秀光自己對領取“研究費”一事的說明,來整理一下事情梗概吧!
吳秀光從一九九九年進入市府,先後擔任研考會主委和民政局長,二00四年七月離開市府去世新大學任教,當年八月就接了來福公司的“研究案”,每個月領九萬元的“研究顧問費”持續將近兩年,到二00六年六月結束。就在那個月,吳秀光接任郝龍斌競選臺北市長的辦公室主任。吳秀光迄今沒有出示委託研究契約書或研究報告,只說研究的部分內容曾在“國家安全與國防事務研討會”中發表。
社論指出,如果這些訊息就是事實的全部,那麼吳秀光在公職期間或許沒有違法。然而,換個角度看,即使這些訊息就是事實的全部,吳秀光的做法卻已走在“旋轉門條款”規範的邊緣,挑釁了公務員身分改變前後應避免利益糾葛的原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明確規定,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特定職位(包括顧問)。可見其用意在規範公務員,不得利用進出官場的身分改變,交換政商利益。不但擔任公職期間受到諸多約束,就算離開公職後也應“有所不為”。前“財政部長”顏慶章最近才因其離開公職後擔任民間金控的董事長,被檢方認定違反旋轉門條款而遭起訴,即是引起討論的一例。
吳秀光先前在台北市府內的公職身分,與來福公司的關係是否為“職務直接相關”,當然有待法律認定。但法律只是道德最低限度的容忍標準,絕對不是唯一的標準。尤其公職身分者,就算不違法的行為,仍然有很多是不該做、不能做的。吳秀光進出公職之間的“研究顧問”頭銜,的確給人諸多聯想,所領費用似乎也超過純粹學術研究的行情。此事不易自圓其說,所以郝龍斌馬上要求送政風室調查,乃必要的處理。但在市民觀感方面,恐怕需要更清楚明確的解釋。
社論最後道,“清廉執政”四個字,容易說卻不容易做到,必須施以高標準的行為界限,才能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公務員進出旋轉門未必來去無阻,實應戰戰兢兢,自我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