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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特赦”絕不能淪為政治交易的籌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13 11:28:57  


  中評社香港5月13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登社論說,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正會計法,要和政治稀泥,將阿扁夫婦的“國務機要費”案,與其他政府首長的特別費案所引發的法律責任一起除罪化;為了使國民黨“立委”支持此議,綠營一度提出只要本周順利三讀修法,陳水扁就會於卸任前,特赦馬英九特別費案中遭到判刑的秘書余文。後來大概是發現爭議太大,又宣稱特赦余文沒有附加條件。 

  社論指出,不論是民進黨高層,還是陳水扁本人,當初會想出這樣一樁有違法理、更欠格調的政治交易,多少透露出阿扁對卸任後難免司法究責一事心急如焚的程度。 

  先要講清楚的是,“國務機要費”案與首長特別費案,並不是一回事。特別費案涉及兩個部分,其中檢據報銷的部分,用假發票報銷,觸犯刑事,屬有無犯罪意圖的事實問題,法律上並無重大爭議;只有領據結帳的那一部分,才有支付屬性不明,單憑行政函令入人於罪,不合法治原則的爭議問題。需要修法解決的首長特別費就是領據結帳的這一部分,應改以法律明確規定,支領特別費的首長,需視其職務需要預估難以取得憑證的支出額度,概以領據方式結帳。新法一經制定,雖係未來適用,但依然符合刑事訴訟上“從輕從新”的法律原則,此類案件自然也就不會再予追究。至於檢據報銷使用假發票的問題,偽造文書的部分本來相當明確,哪有除罪的理由或必要?而且“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是否相同,能否相提並論,很有爭議。使用假發票報帳支領“國務機要費”的偽造文書問題,本該追究刑責,更無理由依照特別費領據結帳的部分修法除罪。 

  原先擬議中的政治交易,居心似有可疑。如果真如所說修法一體除罪,余文判刑部分依現行法律已可不予執行,又何須“總統”特赦? 

  社論說,而我們所關心的尚不只此。余文觸犯的是偽造文書之罪,他用假的大額發票取代真的小額發票,圖個行政方便,並沒有犯貪瀆罪,但是法院論以偽造文書罪,並不完全冤枉。確實,余文判刑一年,引起了社會同情,我們就曾率先表示哀憐,但那還是因為情輕法重的緣故,尤其相對於其他政治天王們可以獲得檢方追訴高舉輕放的待遇言之,予人產生“情理”上的不平;從“法律”上言,余文事後若自以為無罪,恐怕原本主張特赦的社會支持也會變得稀薄起來。不管是哪位“總統”,若是給予余文減刑或是部分赦免,或還說的過去;要是逕以其為無罪而辦理特赦,恐怕難免非議。 

  最最不能放過的,則是“總統”絕不可以利用赦免權力赦免自己的原則。陳水扁確實有權特赦余文,但是絕對無權自己赦免自己。然而,不能赦免自己的“總統”,用赦免余文作為交易籌碼,換取“立法院”修法將自己可能觸犯的罪責除罪,和使用赦免權赦免自己,又有什麼分別呢?如果此計可以得逞,那麼甫將上任的馬英九先生,還有以後任何擔任“總統”的人,恐怕會是最大的受益者。他們若是犯下任何滔天大罪,不但在任內可以不受追訴,離職前夕還可動用赦免權赦免自己,或是援例從事政治交易,如此一來,“總統”可就真是無法無天、恣意妄為的職位了! 

  假如總統可以這麼做,聰明如尼克森者,當年為何還要由繼任的福特總統給予赦免而自不自我赦免呢?台灣何其不幸,又何其有幸,沒有出過一個自知難掩其罪而自行下台才獲赦免的尼克森總統! 

  陳水扁若是完全出於“總統”職權的正當考量,而不是任何自私自利的動機,只因悲憫余文固然有罪,卻罪不至於入監一年,單純地動用特赦權力,在下台前平撫一下社會上為政治弱勢抱屈的不平心理,或可博得許多掌聲,留下一個最後的行善身影。然而不知是誰提出了這樁不堪入目的政治交易,反而顯得陳水扁是要以私害公,竟致壞了一件善舉? 

  “總統”所以享有赦免權,是因為身居“國家元首”的高度。用余文換“總統”的提議,不僅讓余文淪為籌碼,也把“總統”給做小了。如今只怕原本可讓余文獲得赦免的一線希望,會栽在這筆流產的政治交易上!


    相關專題: 台灣政黨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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