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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應參考以往判例處理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28 09:00:28  


  中評社香港5月28日電/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慶安上周向法院提出告訴,控告媒體報導她擁有雙重“國籍”是“無中生有、混淆視聽”。李慶安的委任律師指出,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三四九條規定,“年滿十八歲後接受、服務或執行其他政府的官職,對其官職宣示、斷言或聲明效忠”,將因此而喪失美國“國籍”。言下之意是:李女士既就任“中華民國”民意代表,就已經自動喪失美國“國籍”,不必如外界所熟知的,“至美國領事館宣告放棄國籍”。然而又有其他報導指出,前列美國法律條文是敘述喪失美國籍的條件而非程序,因此李委員尚未完成國籍之放棄。

  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登社論說,我們認為,這件事對國民黨及李委員本人的聲譽影響至大,必須要予以釐清。而釐清真相的途徑,倒未必是對美國法律的文字琢磨其解釋,而是翻出以往幾件李慶安身歷其境的本地案件,用歷史事件的比較研判,來還原爭議的本質。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台北市市長為陳水扁,而李慶安時任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其同黨市議員秦慧珠、陳雪芬聯合新黨市議員魏憶龍,質詢陳水扁市長轄下政務官的雙重“國籍”問題。當時,市府的交通局長濮大威與財政局長洪德生尚未辦理放棄“國籍”,而被議員嚴厲炮轟。隨後,在議會中場休息時,陳水扁市長火速同意濮、洪兩位局長的辭職,處置果斷明快,為該場爭議畫下句點。令我們不解的是:如果像李慶安的律師所言,就任公職後美“國籍”就自動失效,那麼與李慶安為質詢夥伴的秦慧珠與陳雪芬議員,究竟憑什麼對陳水扁提出挑戰?如果李慶安現任律師所言屬實,那麼十三年前李慶安為什麼沒有異議?濮、洪兩位局長是否根本不必辭職?

  好吧,也許兩位局長真的不懂法律,莫名其妙做了冤死鬼;讓我們再看一件案例,就更能釐清真相了。一九九零年六月五日,親民黨“立委”陳朝容在“立法院”質詢時任“教育部長”曾志朗的雙重“國籍”問題。曾先生在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任陽明大學副校長,依當時規定不得為雙重“國籍”。一九九九年三月曾志朗參選陽明大學校長且當選,承諾並切結要在一年內完成放棄美國公民之手續,但均未辦理,一直到次年六月任“教育部長”被“立委”質詢時才出包。事後,曾志朗在二零零零年七月卅一日被“監察院”以九票比一票通過彈劾案。提出彈劾的委員指出,曾志朗身為高等學府行政主管,“未能以身作則,恪遵法令,知法守法,顯有違失”。為此,曾雖於七月正式獲得放棄“國籍”之證明文件,但彈劾業已通過在案,後來甚至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成立在案。 

  當然,前例中提到的諸多當事人濮大威、洪德生、曾志朗都可能不了解李慶安律師所說的法規、都不清楚美“國籍”“不必遞送文件就會自動喪失”的規定。但是無論如何,我們的“監察院”院會通過彈劾案,是不是該有一些指標作用?“監察院”說曾前部長不去宣示放棄“國籍”是未能“恪遵法令”,何以情節相同的李慶安算是守法?再說,我們的公務員懲戒會更是職司公務員紀律的司法機關,他們決議對教育部長做出處分,竟然也是“不諳法律”下所做的錯誤決定?當年,在親民黨陳朝容質詢曾志朗時,難道同黨“立委”李慶安認為這些放棄美“國籍”的程序都是錯的?同黨“立委”陳朝容與友黨“立委”盧秀燕的質詢都是“無中生有、混淆視聽”?

  在今年一月“國會”改選後,民進黨的競選文宣一再警告,國民黨在“立法院”一黨獨大有多危險。所幸該黨自知收斂,迄未通過什麼徇私利己的法案。社論指出,諷刺的是,國民黨“立院”黨團在法案上堅壁清野,卻在人事處理上不明不白。我們想提醒的是:過往案例班班可考,台灣人民看雙重“國籍”的爭議,可不是沒有經驗、沒有記憶的。大家未必在意美國法律所指的是“條件”抑或是“程序”,卻很難不理會台灣“監察院”、公懲會的處置與判例。依“國籍法”第二○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這麼清楚的白紙黑字、這麼明白的“監察院”紀錄、這麼多以往的人員先例,如果都不能讓李委員與“立法院”做出決定,那就真令人遺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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