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5日電/臺灣聯合報今天發表前“監察院長”王作榮的文章說,馬英九提名王建煊先生為“監察院長”,立即引起一片讚揚,認為澄清吏治就在這一任命上。王院長提名人也不負眾望,表示一定善盡職責,整肅貪汙,不怕惡勢力,鐵面無私,連各委員提名人想去拜訪他們的選民(“立委”),都受到他的嚴厲管束,不准。後來才改口由正副院長提名人代表就可以了。果然是新人新政新氣象,莫怪人民額手稱慶。真的是這樣的嗎?
文章指出,“監察院”原來是民意機關,性質類似兩院制的上議院,後來被李登輝為了怕“監察院”彈劾罷免他,一再“修憲”,修成現在這個屬性不明的怪胎。“憲法”及“監察法”仍有若干條文保留若干民意機關的遺跡,例如:
一、設二十九位“監察委員”,其中一人並為院長。這就是說,院長的本職是委員,各委員平等,無長官部屬關係,與“行政院”完全不同。院長只是“並為”,連“兼任”都不是。因為“兼任”有“任”命的意思,“並為”只是叫一個委員出來做院長,處理行政事務,仍含有選舉產生的用意。
二、明文規定院長不得干涉委員辦案。委員們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辦案報告,院長只是簽名蓋章,不得更改一個字,否則便是違憲違法。
請問在這種情形下,誰做院長有什麼差別?將仙宮廟的菩薩搬一尊到“監察院”坐鎮,叫他是院長,跟王建煊一樣清廉,而且不惹是非,一定是個最稱職院長。我常說“中華民國”有兩個最無聊的高官:一個是“副總統”,他的唯一職守就是恭候“總統”下台,“愈快愈好”;另一個就是“監察院長”,專業是吃飯拿錢,簽名蓋章,愈不動,愈少話,愈稱職。
假如王建煊先生要發揮小鋼砲的作用,我要冒昧的建議他,以“監察委員”的本職,按程序登記申請查案:拉法葉艦案、秘密帳戶案、“國務機要費”案、金改案、巴紐案、高捷案,還有陳聰明是否有枉法案,真正是一籮筐,只要認真的查兩三案,而馬英九又允許去查(未必一定),查個水落石出,那就是歷史上的王青天,這與不准委員提名人去拜訪他們的選民,其差別真是泰山之於鴻毛。
另一個證明王院長提名人未進入情況的,是他大聲要在“監察院”設一個廉政公署,掃除貪汙,其志可嘉,無任欽佩。問題在於他不曾弄清楚,“監察院”的職守明文規定:監察全體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包括”總統“在內,後被李登輝“修憲”修掉了)。貪汙當然包含在違法失職內,”監察院“祇需要依法執行職責就可以了,還要一個什麼廉政公署。何況我在院長任內,修改“監察法及組織法”,設立了規模宏大的監察調查處,任用了人數眾多的各種專業人員;另外我又派人“出國”考察,要加強財產申報處,將這兩處聯在一起,不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廉政公署嗎?廉政公署只是“監察院”業務職責的一部份而已,要在“監察院”設立廉政公署,正好像是畫一條大蛇添加四隻小腳———畫蛇添足。
也許有人說,香港有廉政公署,新加坡也有類似的機構,台灣為什麼不能有!誠然,問題是香港、新加坡沒有“監察院”。
文章最后說,自馬英九接掌政權後,似乎未進入情況;“總統”和院長都未進入情況。中國諺語:“三年有成”,木匠、裁縫學徒出師也要三年,我們慢慢等吧,現在不過一個月,來日方長,競選文宣“準備好了”,並沒有表明時間。誰要是等不及,那就請誰先走路,我一定在名單內,不怕被王建煊搓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