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6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正當朝野“立委”決聯手推動“特別費除罪條例”之際,已停擺一年半的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卻仍未能擺脫卷證機密的程序杯葛,毫無實質進展。政治人物心繫的事,和人民的關注相去何止萬里?
試想,如果那廂藍綠首長特別費的“歷史共業”得以在“立院”一筆勾銷,而這廂阿扁“國務費案”竟遲遲無法展開偵審,或最後得以穿越偵審“巧門”,搭上特別費的順風車獲得“除罪”;人民回首這件擾攘台灣兩年的政治醜聞風暴,將作何感想?如果特別費和“國務費”皆不了了之,民眾又將如何評價這場因之而起的政黨輪替?
社論說,特別費除罪條例欲趕在會期終了之際倉卒提出,不僅內容未盡妥善,時機也顯得突兀,被譏為朝野急於“為權貴護航”。特別費雖是所謂的“歷史共業”,卻非“國家”特別緊要的議題,原無趕在此際提出、趕著逕付二讀的必要。尤其,執政黨團內部仍未充分討論,竟以黨鞭“個人名義”提出,即獲在野黨“立委”大力響應支持;如此不尋常的朝野“共識”,融洽到顯得有些詭異,更別說特偵組剛剛起訴了五名民進黨首長及四名幕僚。如今,在輿情譁然下,不得不暫緩列案,其實正是重新省思的機會。
社論指出,“特別費除罪條例”草案最滋爭議之處,在於企圖利用“立法”來干預“司法”的爭議,有越權之嫌。而且,根據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要運用立法權為首長以往之作為施行“大赦”,其適用也顯得勉強。更必須強調的是,草案中將特別費“領據”和“單據”兩部分混為一談,主張兩者皆可除罪,不僅混淆是非,更可能因定義上之不易釐清,成為陳水扁“國務機要費”藉以脫罪的巧門。因此,特別費除罪條例在形式上雖未涵蓋“國務費”,但因兩者在性質上易於混淆,極可能造成司法及政治上的風險。
再看“國務機要費”案的偵審,一年半來受到陳水扁夫婦以身體健康及相關卷證機密屬性的程序問題不斷杯葛,遲遲無法進行實質審理,已嚴重損傷司法威信。前天高院駁回陳水扁要求返還證物的四度抗告,並裁定此案應回歸原貌妥速審判,此舉,不啻宣告陳水扁再無程序拖延的特權,他必須以平民之身面對司法。
一邊恃龐大的律師團,一邊挾民進黨的全力護衛,律師出身的陳水扁是否甘於以一介平民面對“國務費”案,自不必過度樂觀期待。然而,在全民眼皮底下爆開的一張張假發票,“總統府”公然掰出的南線專案,吳淑珍公款購買的蒂芙妮鑽戒等,皆為玩法、犯法的證據,而迄今陳水扁仍享有退職“總統”的奉養;如果司法不能追個水落石出,民眾能釋懷嗎?現在,司法表達了偵辦到底的決心,但在程序上卻一度反而卡在新的“總統府”不願就相關機密卷證的運用範圍作明確指示,這豈不形同馬英九變相為阿扁護航?“總統府”難道是要協助阿扁“干擾司法”?
擾攘政壇達兩年之久的“國務費”和特別費案,最後如果竟是余文一人坐牢,台灣的政治和司法還有正義可言嗎?如果阿扁的“國務費”案就為了路人皆知的“機密”卡在那裡動彈不得,請問馬英九:人民會怎麼評價你的政黨輪替?
社論指出,如今,高等法院已經明言:本案(陳水扁國務費案)基本社會事實已明……應讓原審法院……妥速進行公正審判,毋枉毋縱,彰顯正義。台人要求的只是如此而已,難道也不能如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