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8日電/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弊案證據、筆錄核定為“絕對機密”,是無效的行政處分。不久前,“總統府”亦曾宣布“查無南線專案檔案”。台灣聯合報今日刊載社論說,情勢演變至此,馬英九應該明確宣示,“國務機要費”弊案卷證並無任何“國家”機密存在,司法機關應依法進行審理。
陳水扁抵抗法院的兩大法寶,一是吳淑珍以健康理由不斷“請假”;一是離職前將“國務機要費”弊案證據、筆錄核定為“絕對機密”,並要求返還。吳淑珍拒不出庭,卻兩度公開投票,法院因而予以限制出境處分,可以算是法院對其行為的“反制”。而高院這次裁定駁回陳水扁的請求,且認為當初其核定無效,更是重重打了陳水扁一記耳光。
此前,“高檢署”特偵組具函總統府,要求就“國務機要費”弊案證據、筆錄“解密”,並詢問有無南線專案。馬英九的反應是:不解密,但同意司法機關使用卷證;另外則公開說明,民進黨政府交接,查無所謂“南線專案”的檔案。倘若南線專案並不存在,那陳水扁核定的所謂“絕對機密”,應是指法院審理卷證內的證據(發票)、筆錄等資料。如今,高等法院指出,這些證據、筆錄,只是單純的刑事案件卷證資料;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本來就不可以核定為機密。因而,馬英九不解密但同意使用的處理方式,表面看來是滿足了司法機關的需要,但卻迴避了糾正不法措施、維護“國家”法紀的“憲政”責任,因此受到了社會的批評。
社論指出,另一方面,陳水扁的違法核定若不予解除,則“形式”上“國家機密”還是存在,司法機關偵審仍有顧忌;例如,不能公開審理、資料不可外洩片言隻字,未來判決書記載有種種限制。從而,對於“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理,台人即無從知悉進展及內容,也無法據以評判陳水扁貪腐行為的是非輕重。就此而言,馬英九的處置也違背了選民投票推動政黨輪替的政治付託。
如今,高院既然裁定陳水扁的核定是“無效的行政處分”,並稱扣案的證據和筆錄是刑案事證,陳水扁不能用以掩飾犯罪;是則司法機關都對陳水扁的核定認定為違法了,對馬英九而言,解除其形式上的機密核定,尚有何顧慮可言?社論認為,因而,馬英九應該迅速宣布,既然查無南線專案,“國務機要費”弊案的扣案證據筆錄亦經法院認為陳水扁的核定無效,則當立即在形式上解除其機密核定,使本案不存在任何延宕的藉口,審理偵查可以迅速展開,不受干擾。否則,馬英九若仍不採任何行動,陳水扁對高院的裁定又再頑抗到底,不論其是否有權再抗告、再抗告是否合法、有無理由,都將繼續拖延本案審判和偵查,“國家”司法正義勢將備受踐踏摧殘。
高等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應最高法院的要求,就陳水扁要求返還核定之絕對機密,為實體上的裁判。高院除了指出陳水扁的核定無效,駁回返還的要求外;還強調大法官關於“總統”機密特權的解釋,並沒有說“已提交到法院的所謂機密證據筆錄可以要求返還”;又針對陳水扁自己主張“幕僚未及時呈報核定機密至核定有所遲延”,指明這顯示案內證據筆錄不是機密,否則豈不誤了“國家”大事?這對一向擅長運用巧門的陳水扁來說,可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回應。
對於刑事弊案的偵查審判,是伸張“國家”法紀的嚴肅工作,任何台人都有協助追究真相的義務,何況是肩負“憲政”法治重任的馬英九?倘若畏首畏尾,不敢公正以對,即是鄉愿!
社論表示,值此情勢,馬英九應有明確迅速的行動,否則就要擔負延誤審判、掩蓋真相、阻撓正義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