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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港澳投資者可在內地設演出經紀機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7-29 18:39:36  


  中評社香港7月29日電/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28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

  決定指出,國務院決定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新華社受權播發這一決定,並同時播發修改後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修改後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共57條,分為總則、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設立、營業性演出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

  《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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