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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擬修刑法阻官員親屬腐敗、老鼠倉可判十年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26 09:34:57  


  中評社北京8月26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5日在北京舉行,聽取關於《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說明。此次擬進行的修正主要有三個方面,涉及貪污賄賂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權利犯罪等。

  海峽導報報道,為打擊腐敗行為,刑法修正案中增加條款,擴大受賄罪的適用範圍。

進一步“看緊”領導幹部“身邊人”

  現行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此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這些“影響力交易”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錢權交易”特征。

  “從查處的案件情況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要看,領導幹部‘身邊人’參與作案,已經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文顯曾提出,應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

  鑒於此,刑法修正案新增條款,針對上述犯罪行為作出嚴厲規定:對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等。

  這一修改還將同時考慮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影響力”犯罪等情形。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處罰可能加重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本罪的刑法偏輕,建議加重。經同有關部門研究,鑒於這類犯罪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反腐敗鬥爭的需要,對其加重刑罰是必要的,建議將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做“老鼠倉”最高判10年

  金融領域的“老鼠倉”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衆投資者利益,但現行刑法卻未對這一社會影響極壞的犯罪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為此,刑法修正案草案擬新增條款,嚴厲追究金融從業人員“老鼠倉”行為的刑事責任。

  據介紹,現行刑法只對利用證券、期貨交易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有些全國人大代表和中國證監會提出,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其因職務便利知悉的法定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如本單位受托管理資金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老鼠倉”行為也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鑒於此,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款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根據這一條款,“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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