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3日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22日說,在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應排除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產作為抵押。
新華網報道,陳錫文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背景吹風會上表示,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主要應加強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銀行相互依存體制的逐步完善,加強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支持,以及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准入門檻,允許中小型和微型金融機構在農村開展業務。
陳錫文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規規定,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經營權可以用於抵押。原因在於前者是農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後者是農民維持溫飽所需之外的生產資料。
陳錫文表示,用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產作抵押并不是解決貸款風險的有效方式。從中國國有銀行剝離幾萬億不良貸款,到美國由不良貸款引發次貸危機,都證明了抵押并不能解決不良貸款問題。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房產是農民最後的生存依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拿走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房產,否則會引發農民流離失所,影響社會穩定。
陳錫文說,在現階段,探索農村金融機制改革主要靠加強研究金融服務、體制和產品創新,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產作為抵押是不現實的。此外,農民可以用農產品、農戶與龍頭企業簽訂的訂單、運輸工具、農業機械等動產作為貸款抵押。
陳錫文強調說,當前不能將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和農民房產作抵押,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必須避免農民“失地、失業、失住房”的情況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