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2日電/台灣聯合報發表社論說,扁家弊案已進入一審,但一般民眾對此案要到何年何月才能實現最後的正義,似仍普遍抱持懷疑。這並不是杞人憂天,至少從現實的角度看,特偵組檢察官的任期僅剩最後兩個月,別說不足以揭開二次金改的黑幕,就連奉陪扁家打完四大弊案恐怕都有困難。遺憾的是,這麼明顯的問題,卻沒有任何司法行政長官想要設法解決。
社論說,特偵組是在二○○七年四月二日掛牌運作,當時規定是兩年一任,因此,這批檢察官到今年四月一日均將任滿。若依此規定,本屆檢察官兩個月後皆需歸建原單位,由“檢察總長”另行任命檢察官接手偵辦。如此一來,新人得重新閱讀相關卷宗,從頭了解案情;這不僅虛耗時日,以扁案之關連複雜,新檢察官未必能全盤掌握箇中蹊蹺,將如何在法庭上與陳水扁展開舌辯攻防?
特偵組對檢察官設有期限,原意在防止他們濫權;但以時間作為切割,在現實上卻構成了偵辦的形式障礙和實質障礙。試想,扁家在海內外究竟還有多少貪汙贓款,特偵組其實尚未充分查明,由於時間迫促,只好將四大案先行分割起訴,這就是任期造成的障礙。再往後看,二次金改弊案更是藏汙納垢,但檢察官卻僅餘兩個月期限可偵辦此案,想到這裡,他們不會覺得意興闌珊嗎?
觀察特偵組近兩年的表現,除少數人私下與扁交往確屬可議,整體而言,多數檢察官的能力和品格頗受肯定,他們也提出了一份可昭公信的調查起訴書。然而,這八個人的偵查團隊所承載的社會期待,相對於他們從司法體系獲得的行政支持,卻完全不相對稱。他們的偵查任務龐大而繁重,所受的社會壓力沉重,司法行政部門卻只是一味袖手旁觀,從未能提供實質有效的支援。如今,他們任期即將屆滿,長官們對後續偵辦的去從也還在裝聾作啞。
我們不妨拿扁案與當年南韓審理全斗煥、盧泰愚的過程作一比較。南韓兩卸任元首除皆涉貪汙,也都因光州事件被依“叛國罪”起訴,其偵審的政治性和困難度均較扁案高出許多;但在南韓輿論的支持下,司法偵辦和國會特別立法都展現了高效率。兩人於一九九五年底被捕,檢察官次年二月即偵結起訴;半年後全斗煥一審被判死刑,盧泰愚被判廿二年;到當年底,全斗煥以無期徒刑定讞,盧泰愚則被判十七年。至於兩人的貪汙所得,檢察官不屈不撓地追查了十二年,盧泰愚部分的七十幾億新台幣已成功追回近九成,去年底還查獲一筆三千多萬的黑錢。
反觀扁案,從陳瑞仁偵辦“國務費”弊案起算至今已逾兩年半,從洗錢案爆發起算也已逾半年,但陳水扁始終不肯認罪,吳淑珍甚至兩年多不到庭應訊。如今案情仍有一大部分深不可測,檢察官手中的時間卻已耗盡;“檢察總長”若果真要檢察官放手不辦,那跟向罪犯投降有何兩樣?陳水扁和他的律師團當然了解箇中巧妙,因此一路以“拖”字訣展開各種程序杯葛。試想:到了三月底,如果陳水扁還在狡賴,而八名檢察官卻得打包告別特偵組,屆時誰將開懷大笑?誰又該扼腕?
社論指出,以一個如此具有歷史意義的案件,整個司法行政體系置身事外,冷眼旁觀八名特偵組檢察官在時間的刀鋒上追逐正義,實在是懦弱、不負責的表現。檢察官的去留問題已箭在弦上,馬英九、“檢察總長”和“法務部長”有必要儘速提出解決,如果於規定無礙,應及早表明讓他們繼續偵辦到底,以彰顯司法斷紛止惑的效能,而無愧社會對正義之期待。
最近黃芳彥、陳幸妤等人相繼出境,使特偵組受到強烈的批評。其實,更該受譴責的,是那些握有權力卻避不承擔的首長,因為他們在艱鉅的時刻一直挑選輕鬆的路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