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6日電/最高法院25日透露,《關於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的實施辦法(試行)》已由最高法院於日前發佈施行。它標誌著法院系統正式創建了廉政監察員制度,強化了對審判執行人員的日常監督和廉政教育,建立了廉政監察促進司法公正的常態化工作機制。
新華網報道,最高法院監察室負責人說,創建廉政監察員制度,是法院回應新形勢下民眾對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解決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的需要。
《實施辦法》規定,各級法院均應在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廉政監察員一般應由具有同級正職或副職非領導職務的資深法官擔任,也可由所在部門副職領導兼任;專職廉政監察員一般不從本部門產生,享受所在部門副職同等的工作待遇。廉政監察員接受所在部門和本院監察部門的雙重領導,專職監察員將不定期交流。
最高法院監察室負責人說,廉政監察員可以針對違紀違法多發的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切實加強對審判權、執行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監督的需要。這是法院針對當前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觀要求。
除了廉政教育、檢查監督、提醒誡勉、指導諮詢等日常工作之外,《實施辦法》還明確規定,廉政監察員認為發現的問題涉嫌嚴重違紀,應當在向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及時報告本院監察部門。監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廉政監察員協助或者參與對違紀案件的初核、調查、審理工作。組織人事部門在審判執行部門考察官員時應當聽取所在部門廉政監察員的意見。
《實施辦法》還對廉政監察員的職責、監督方式、責任和義務、獎懲等作出了其他相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