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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入法 明可望拍板三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02 15:55:46  


  中評社台北4月2日電(記者 黃筱筠)因扁家弊案,馬英九在2008競選時將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列為重要政見。日前通過的“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中,增訂公務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涉嫌犯罪的3年時間內,其最近1年申報的所得稅,無法合理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實,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明天將可望在“立法院”3讀通過。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明天提案將“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排入院會第一案,今天早上協商時,綠營並沒有反對意見,明天上午三讀通過的機率非常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通過,增訂第6條之1“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發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超過其最近一年度申報的所得時,如無法合理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實,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為了防止貪汙者藏匿犯罪所得,第10條第2項也增訂:貪汙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及其後3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沒收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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