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6日電/近一段時間以來,由於一些報刊不斷出現嚴重失實報道,個別采編人員炮製虛假新聞,一些報刊轉載未經核實的報道,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損害了新聞單位的權威性、公信力。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護新聞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新聞出版總署近日印發《關於採取切實措施制止虛假報道的通知》,要求各地新聞出版單位採取8項措施,制止虛假報道,切實維護新聞單位的公信力。
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說,《通知》提出的8項措施包括:
——報刊出版單位要完善新聞采編管理制度,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
——報刊出版單位聘用采編人員之前,必須對擬聘人員進行全面考查,嚴格審查其從業經歷,對存在搞虛假報道、有償新聞、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報刊出版單位一律不得聘用。
——報刊出版單位要規範用工制度,建立健全采編人員社會保障制度。
——報刊出版單位要制訂采編人員從事采編活動的規範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監督機制。
——轉載新聞報道必須事先核實,報刊出版單位要建立健全新聞轉載的審核管理制度。
——報刊出版單位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報刊主管主辦單位要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加強所屬報刊的導向管理,建立健全報刊管理制度,嚴肅查處報刊虛假、失實報道,嚴肅處理刊載虛假新聞的相關責任人,並向社會公開通報處理結果。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虛假、失實報道,責令有關報刊公開更正,並視情節輕重依法對報刊做出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對經查實采寫虛假、失實報道的記者,要給予警告,並列入不良從業記錄名單,情節嚴重的要吊銷其新聞記者證,五年內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新聞采編工作。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監督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報刊負責人做出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