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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修改議事規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25 09:21:15  


  中評社北京4月25日電/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在完成各項議程後,24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閉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郵政法和關於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新京報報道,這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首次修改議事規則。新規定包括“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在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同時,常委會會議的列席人員範圍進一步擴大。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批准了上述條約。 

  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的報告。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的公告,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現在實有2984人。 

  會議還表決通過了有關任免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改 

  新規定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在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點評 

  這樣規定可以提高議事效率,使會議發言更加有秩序。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林蔭茂 

  新規定 

  “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原規定為: 

  “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點評 

  這一修改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多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免案時,就是這樣做的;二是提供任免的理由,也便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任免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 

  新規定 

  “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祕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原規定為: 

  “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點評 

  對列席人員參與討論的權利進行了明確,讓列席人員充分發表意見,這也是議事規則的一個重要進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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