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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法今起實施 國資委身分更明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5-01 09:56:20  


  中評社北京5月1日電/去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企業國有資產法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作為中國第一部關於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國資法的施行意味著中國價值數十萬億元的國有資產監管將有法可依。

  中國國有資產分佈廣泛,既有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又有行政事業性資產。其中,經營性國有資產比重高,市場化取向也最為明確。據統計,截至2007年,中國共有國有企業11.5萬戶,資產總額35.5萬億元。

  在企業國資法中,企業國有資產即經營性國有資產被明確定義為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這意味著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在內的各類企業國有資產都適用本法規定。

  法津的正式實施將深化國有資產監管,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國資法共分九章七十七條,主要對企業國有資產的權益歸屬、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等基本問題作出了規定。

  針對公眾關注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企業國資法對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章規定,並從企業改制、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和國有資產轉讓等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約束。“嚴防‘暗箱操作’,公開公平公正”成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核心原則。

  對於曾經引起熱議的管理層收購(MBO)問題,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向企業的高管或近親屬、或這些人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國有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企業應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如實披露有關信息。

  此外,法律的一大亮點在於明確了國資監管機構出資人身份的定位,而完善出資人制度被視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關鍵。

  新華社報道,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目前,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是各地國資委。企業國資法明確規定相關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即“管人、管事、管預算”。他認為,這意味著國資委未來的改革方向將是做“乾淨的出資人”,向資產運營中心和控股公司的方向轉變。

  為了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企業國資法明確了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四層監督”體系。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也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

  在國資法中,“國有企業”這個稱呼也被“國家出資企業”所取代。以資本結構為基礎的新稱謂意味著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是以所有者權益的方式來核定管理內容和管理方式的,意味著進一步的政企分開和政資分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表示,國家出資企業的定義是通過法律規範了企業經營的自主權,企業成為了真正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

  能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除了完善相關制度,更要加強對企業高管的管理。無論是企業改制重組、管理層收購或是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損失,直接負責資產經營的企業管理者都難辭其咎。法律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也作了專章規定,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任免或者建議任免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不過,李曙光表示,法律對黨的組織部門與國資委對在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選擇與任免方面的權限沒有作出規定,各地的體制也不盡一致。有的省市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選擇任免權在黨的組織部門,有的則在國資委。今後還需在實踐中進行進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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