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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縣級以上政府責任人將受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7-24 14:25:40  


  中評社北京7月24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第557號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條例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含食品抽樣檢驗的內容。對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應當重點加強抽樣檢驗。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進行抽樣檢驗。

  條例強調,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後,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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