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4日電/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對調動使用武警部隊執行安保任務的審批進行了嚴格規定。
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會委員對哪一級政府及其公安機關可以調動、使用武警部隊有不同意見。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認為,調動、使用武警部隊實際上是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據此,草案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准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對違反規定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拒絕執行,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認為:草案的大多數規定對武警部隊總體上都是適用的,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以表明本法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總體適用;同時在草案關於武警部隊的“任務和職責”一章中,主要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以突出重點,適應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的實際需要。
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還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範圍予以明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地方和部門提出,總結武警部隊參加處置拉薩“3.14”和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經驗,應當對武警部隊負有參加處置這類群體性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建議將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規定合併修改為: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據了解,中國武警部隊主要由內衛部隊和黃金、森林、水電、交通四支警種組成,總員額現為68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