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23日電/陳水扁引用“舊金山和約”,證明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要求美國軍事法院對扁案重新審判,不過,史學家認為,在“舊金山和約”之後的“中日和約”,早已明文記載台灣領土與人民屬於“中華民國”,因此,獨派與陳水扁所謂台灣“主權”未定論不攻自破。
1945年日本與盟軍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為何會變成獨派圭臬,關鍵就在和約中的第2條,詳細記載日本二次大戰戰敗,得放棄韓國及台澎等地,但卻沒有駐明放棄對象,另外,第4條B款,日本得承認美國軍政府處置,並分配日本在台灣之有效,再加上台灣沒有參加“舊金山和約”簽定,扁遂一口咬定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今日新聞報道,台“國史館館長”林滿紅指出,“(獨派)他們在看舊金山和約的時候,主要是根據第2條,就是只談放棄沒有對象,這也就是所謂台灣法律未定論的根源。”但事實上,與舊金山和約環環相扣的“中日和約”,在1952年簽定時,就已明文記載台灣的歸屬。
林滿紅指出,“‘中日和約’第3條,就是針對台、澎財產,在‘中日合約’生效之後,就由‘中華民國’政府跟日本政府來處理相關事宜,在台澎地區的人民,可以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變成‘中華民國’的國民。”
“中日和約”是“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所簽訂的和約,當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當時國際間對於究竟是由“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哪個代表中國有爭議,但日本與台灣政府有“外交關係”。
而“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也對日本如何界定國共領土取得共識,只要是“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區域,日本當時都視為是“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
另外,“中日和約”第10條也表明,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