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25日電/扁家弊案昨天移審高院,陳水扁雖仍被裁定羈押,但卻傳出高院合議庭在評議過程是2:1(2票對1票),低空飛過的謠傳。對此,高院雖已否認,並表示是“三位法官一致通過”,不過,未來扁案決戰二審,在審理過程中,如三法官遇事實認定或法律上的見解歧異時,是否會發生以投票方式“解決”歧見,已令不少民眾相當關切和焦慮。
聯合晚報報道,“司法院”雖明訂,法官要超脫黨派,但私下並沒有限制法官個人的政治傾向,尤其是扁案在台北地院審理過程,曾發生更換法官情形,因此,坊間才會出現所謂“蔡守訓們”或“周占春們”法官的不正確說法,對此,“司法院”官員認為,即使法官有個人信仰或政黨傾向,也只會在選舉投票時表示,絕對不可能在斷案時有任何影響。因此,在法院體系中,不會有所謂傾藍或傾綠的法官。
過去,高院在所謂“萬年庭長”年代,法官與庭長的年齡差距大,庭長的意見有“無可動搖”,甚至可能影響年資淺的法官。不過,現在年輕一輩的法官,自主獨立性極高,庭長或審判長不可能,也不敢去影響庭員的決定。以扁案而言,審判長鄧振球是司法官訓練所24期結業,和月初才剛調升高院的33期法官彭幸鳴、潘翠雪,期別差距就不算大。
其次,依法院組織法規定,評議的結果及不同意見,應記載在評議簿中,在案件確定前,不得對外公布。法界人士表示,合議庭的評議,慣例上,通常是先由合議庭中,年資最為資淺的法官先口頭表示看法,或著是由受命法官先講,再由陪席法官提出看法,最後再由審判長表示意見,如果結論是三人看“法”均一致,只須簡單的把理由及主文記載在評議簿中,若出現不同意見,通常會記載的詳細一點。
因此,大多數案件在合議庭評議時,多會以討論來達到一致的看“法”,而非部分民眾所想像的,評議時,形成“蔡守訓們”對決“周占春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