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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裁定回歸後首宗參選組別就總核算問題上訴案得直 |
中評社香港9月29日電/第四屆立法會選舉結果一波三折,引起廣泛爭議的五千四百多張“廢票復活”一事,終審法院昨日裁定候選組別改革創新聯盟上訴得直,撤銷總核算委員會所訂的核票標準(準則性補充)。經終院重新審議,大部分“復活”的廢票宣告無效,“復活票”由五千四百多張大幅減少至四十一張。
群力僅得兩票復活
澳門日報報道,是次裁決,沒影響當選的十二人名單,廢票修正為有效票最多的依然是同心協進會,有九票。原來“復活票”接近一千張、僅次於“同心”的群力促進會,現只有兩票 “復活”。也因如此,澳門發展新連盟與群力促進會的排序又回復至選舉初步點算結果,“澳發”以一萬○九十九票險勝“群力”的一萬○四十四票,當選的梁安琪保持第四位,何潤生重返第五位。鑒於該案為終極判決,有關裁決的證明書將送交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以核實是次選舉結果。該裁決會通知行政長官、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主席及各候選名單。
立法會選舉總核算委員會於九月廿一至廿二日訂定處理廢票的補充性標準,如果標記在空白方格外標示,例如在印有候選名單的編號、徽號和名稱的方格處標示出,只要能清楚表達選民意願,都視為有效票,因而令原來六千五百多張廢票中,多達五千四百多張“復活”。總核算委員會解釋是最大程度尊重選民的意願。“廢票復活”雖無改戰果,卻引起社會廣泛的爭議和質疑。第五候選組別改革創新聯盟向終審法院提起選舉司法上訴,認為總核算委員會所訂的核票標準(準則性補充)有違選舉法,請求將總核算委員會把所有在空格以外蓋印,或所蓋印根本沒有接觸空格的選票,視為廢票。
裁決書長達十二頁
終審法院昨日以內部評議會審理此案,合議庭由終審法院法官朱健、利馬及岑浩輝組成。裁決書於兩小時後上載於法院網站,長達十二頁的裁決書由朱健製作。裁決書先釐清在選舉訴訟中,終審法院具有完全審判權,即終院並不只限於審查被質疑的選舉行為的效力,以及在出現不合法性時宣告相關的法律後果,而且可就行為所針對的事項作出最終決定。
只有方格劃票有效
是次裁決,確定了選舉法中廢票的標準。要選票能在法律上視為有效,選民或投票人必須在選票中有關候選名單的空白方格內,以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方式(即以“-”、“+”或“X”中的其中一個符號,或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通過指引規定的專用工具填劃選票)。
由於今屆立法會選舉中,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的指引,決定只能以選管會提供的印章填劃選票,僅當以該印章以及在相應候選名單的空格內填劃的選票才算有效,以任何其他方式填劃的選票均為廢票。當未能完整填劃符號或有關標記超越方格範圍,如果能毫無疑問地顯示選民意向,只要選票是以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方式填劃,該選票為有效。
所以,法律允許未能完整填劃符號或有關標記超越空白方格範圍,但為使選票視為有效,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在相應候選名單的空格內填劃選票;以“-”、“+”或“X”中的其中一個符號,或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通過指引規定的專用工具填劃選票;能毫無疑問地顯示投票人的意向,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均使選票成為廢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