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0月17日電/聯合報今天的一篇特稿文章指出,扁案聲請“釋憲”案,昨天終於出爐。大法官對於陳水扁指摘有“違憲”疑義的部分,都作“合憲”解釋。形式上看似扁“敗訴”,但細究內容,扁還有聲請補充解釋的空間,而重罪羈押不得成為單一羈押理由,也等於幫扁停止羈押開了小門。
目前陳水扁遭羈押的兩大理由,不外乎所犯為重罪,以及有逃亡之虞。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重罪羈押或逃亡之虞等,都不能成為單一羈押理由,只要陳水扁能說服法官“絕無逃亡之虞”,高院合議庭就不能再以扁所犯為無期徒刑的重罪,繼續將他羈押。
事實上,陳水扁的律師團也認為大法官解釋“有不利,也有利”。大法官直接宣告扁案在台北地院併案的依據(刑事庭分案要點)是合憲規範,雖讓扁無法從程序上完全推翻一審無期徒刑的重判,但大法官沒有針對扁案僅由五位刑庭庭長就作出併案決議等情形作認定,也讓扁還有聲請補充解釋的機會。
只不過,依大法官的解釋先例,聲請補充解釋成功機會不大,就算陳水扁確能說服二審停止羈押,也僅是暫時以自由之身行使訴訟權。真正的難題,還是在他對於貪污、洗錢等指控,能否反擊檢察官的舉證?
大法官第六六五號解釋容有許多不同意見,但代表多數意見的解釋文,確已解決扁案大半的程序爭議。喧擾多時的審判糾紛,也該從程序走入實體,讓社會大眾能早日釐清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