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6日電/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建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將於12月26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表決前,這部法律草案根據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又作出多處修改。
廣州日報報道,此前,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醫學文書及其有關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四次審議稿多項條款中“醫學文書”一詞含義過寬,不夠清楚,應當將其修改為“病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幾條中的“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修改為“病歷資料”。
草案四次審議稿規定了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建築物倒塌有多種原因,有的是建築物質量不合格,有的是建築物年久失修,有的是業主擅自改變建築物承重結構,不宜都由建築單位、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改,並增加一款規定:“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