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15日電/新華社報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公安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對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材料的審查,嚴格控制代表人數,依法查處代表機構違法行為。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改革開放以來,代表機構為中國吸引外商投資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少數代表機構存在的擅自變更登記事項、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登記、違規從事經營活動等問題在一些地方較為突出。
針對這一情況,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工商登記部門採取以下四項措施,依法加強對代表機構的管理:
加強對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材料的審查。代表機構在設立、變更名稱時,應當提交隸屬企業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並經隸屬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家或地區使領館公證和認證。
對申請設立和延期的代表機構統一頒發有效期限為一年的登記證;對已頒發的有效期限超過一年的登記證,應當在代表機構辦理變更或者延期登記時換發。
嚴格控制代表機構代表人數。代表機構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一般不得超過4人。對目前代表人數已超過4人的代表機構,原則上只允許注銷代表,不允許新增代表。
對新設立的代表機構,要在取得登記證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駐在地址等登記事項進行現場核查;對代表機構提交虛假文件的,依法及時查處;對代表機構以各種形式收取費用從事經營活動的,可以按無照經營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已經掌握的存在登記證逾期、擅自變更駐在地址等違法行為的代表機構建立分類台賬,納入信用分類監管。
此外,工商部門還將向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機構定期通報代表機構登記事項信息和違法違規情況;對於代表機構涉嫌詐騙或者非法經營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工作中發現代表機構或代表存在虛假地址註冊、異地辦公或不辦理備案登記年檢等情況的,也將及時通報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