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兩岸統合學會:擱置核心爭議無助求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23 10:54:28  


  中評社台北1月23日電/旺報報道,2009年年終,《聯合報》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感思”為總標題,連續發表六篇社論,引起社會重視與討論,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張亞中等3位學者經反覆思索,決以“找尋兩岸和平發展的戰略基石”為共同主題,發表“六問聯合報”系列文章,此為系列六之五,主要內容如下: 

  《聯合報》在《一中各表、杯子理論、屋頂理論》社論中認為:“在目前及可見之未來,主導兩岸互動的主要默契就是‘一中各表’。所謂‘九二共識/和平發展’,或‘維持現狀/和平發展’,就是‘一中各表/和平發展’”,並且在文末稱“寄望‘九二共識/一中各表’共創雙贏”。 

  不止這篇,在整個六篇社論中,《聯合報》都將“一中各表”、“維持現狀”、“九二共識”全看成同義詞,並將其做為“和平發展”、“共創雙贏”的同位語。《聯合報》實在太樂觀了,也太簡化了政治學中的互信。 

  擱置核心爭議無助求同 

  無論是“一中各表”還是“九二共識”都是一種“擱置爭議”或“同意歧見”式的共識,這樣的共識是不容易創造真正的互信的。至於“維持現狀”更是違反有機體的自然法則。請問要維持哪一個時間點的現狀,1949年國共分裂時的現狀?1991年國統綱領時的現狀?1994年一個中國去政治法律化時的現狀?1999年特殊國與國主張時的現狀?還是2002年一邊一國倡議時的現狀?這種語言的模糊,根本不可能解決問題;更何況,從民意調查中可知,每一天台灣人民對於兩岸(法律關係、認同選擇)的現狀認知都在改變,政府又如何維持現狀? 

  《聯合報》的論述有一個根本性的盲點,以為“擱置爭議”或“同意歧見”可以為兩岸建立共識,進而推動“和平發展”、“共創雙贏”。或許在一般性問題上,爭議雙方可以放下歧見,以“存異求同”的態度來處理更重要的事,但是對於核心的爭議,如果沒有辦法達到共識,現有已形成的“求同”很容易就變成“存異”了。 

  兩岸也有過這樣的經驗。《國統綱領》的立場宣示,讓兩岸可以在“一中各表”的認知下進行對話,1993年的辜汪會議得以開啟。但是,由於當時只是“一中各表”,只有暫時的妥協,而沒有真正的互信,隨著李登輝逐漸偏離“一中”的定義,當“特殊國與國”言論出來時,兩岸的協商立刻中止,因為雙方的互信不見了。 

  在處理分裂國家與對抗集團間的政治關係時,西方的經驗是“先政後經、先難後易”,先處理最核心的爭議,即彼此間的政治定位。東西德如果沒有在1972簽署《基礎條約》,不會有後來一百多項經濟、文化、社會交流協定。沒有1975年相當於歐洲和平條約的《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東西歐不會開啟“信心建立措施”(CBMs)的互信機制。 

  優先處理歧見方能互信 

  即使是歧見,也是經由談判確定接受歧見,而不是雙方各說各話式的“擱置爭議”。東西德也是透過《基礎條約》中,接受了共識與核心歧見。在這樣的基礎下,東西德才可能推動日後一連串的政策互動。《赫爾辛基最終議定書》確立了二次大戰後各國的“主權”與領土,在這些高難度的政治問題得到解決後,東德與東歐國家才願意與西德及西歐國家建立互信。 

  《聯合報》的“一中各表、維持現狀、九二共識/和平發展、共創雙贏”邏輯性關聯論述,讓人難免有一廂情願、為箭畫靶心的感覺。我們不如《聯合報》的樂觀,很難想像兩岸可以在“同意歧見”的“一中各表”架構下長時間的走下去。別忘了,台灣幾乎年年有選舉,美國也不會對兩岸關係不發一語,簡單地說,一個沒有真正互信的“一中各表”,怎麼可能有長久的“共創雙贏”。 

  逃避與閃躲不能解決問題,與其“一中不表”,不如“一中同表”,兩岸應該在彼此認為最重要的核心問題上取得共識。兩岸最核心的地方,對於北京來說,就是“一個中國”、“反對台獨”;對於台北而言,就是“憲政地位平等”、“主體性”。因此,兩岸應努力為雙方最堅持的問題找到交集。“一中同表”的內涵,即“一中三憲”。 

  任何一個主張不能偏離現實,也不能違反現有的“憲法”。目前在“憲法”層次兩岸的現實是:第一、“中國”並不等於“中華民國”,也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加在一起才是真正的中國,我們稱它為“整個中國”;第二、兩岸各擁有一部在“主權”上重疊,但是在實際的治權上互不隸屬的“一中憲法”。因此,目前的現狀是“一中兩憲”。但是由於台灣在政治上已有將“一中”虛化的紀錄與勢力,“一中兩憲”極可能會被政客操弄為“兩國兩憲”。因此,最好的解決方案,就是把“一中”從雙方的“憲法”,拉高到另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協定或“憲法”層次,即將“一中”再進一步再“憲法”化,透過類似歐洲共同體的“超兩岸”與“跨兩岸”機制的統合方式,將“一中”逐漸更實體化。 

  一中三憲創造共有主體 

  未來這個超越兩岸“憲法”的法律架構,與兩岸“憲法”並存,將其稱之為“第三憲”,這使得兩岸在法律架構內,存在著“一中三憲”。“一中三憲”顧及到兩岸是“互為主體”,但是也創造出“共有主體”。 

  處理的第一步,就是在兩岸未來簽訂的“和平協定”中明確約束雙方對“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做出條文式的保證。因此,未來的兩岸和平協定,不僅僅是結束敵對狀態、開啟兩岸關係正常化的一個協定而已,它其實是兩岸進入“第三憲”的第一份文件,因此,未來的兩岸和平(基礎)協定,本身就是第三憲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石。 

  這個“第三憲”,可以用搭橋建樓的方式,透過不同的政治性協定,達成高於兩岸管轄權的政策,或搭建高於兩岸憲政的共同體。未來的兩岸協定就像一根根支架,涉及政治性的協定是柱樑,事務性的協議是壁牆,它們共同組成了第三憲的內涵,當“第三憲”的權威愈來愈高、範圍愈來愈廣,兩岸不就自然成為一體了嗎? 

  “一中各表”是保留各說各話,“一中三憲”則是透過有約束力的和平協定,一方面兩岸共同堅守“一中”的承諾與保證,另一方面共同接受兩岸為平等憲政秩序主體。我們認為如此才能真正讓兩岸走向“和平發展、共創雙贏”。(作者張亞中為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謝大寧為佛光大學文學系主任;黃光國為台灣大學心理系教授)


    相關專題: 兩岸新局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