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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15年首修改 羈押時人身損害應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4-30 11:02:25  


  中評社北京4月30日電/29日閉幕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兩部法律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分別於今年10月1日和12月1日施行。

  《新京報》報道,保密法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保密”和“公開”的關係一直是貫穿審議的焦點問題,為此該法先後通過修改上收了定密權、確定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加大了對亂定密的處罰力度。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也寫進了總則。

  國家賠償法修改草案自2008年10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共經過四次審議,歷時一年半,昨日以128票贊成、6票反對、15票棄權、1人未按表決器獲得通過。

  此外,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的決定和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會議表決通過,任命胡彥林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任免事項。

  【國家賠償法要點】

  1 舉證責任倒置

  賠償義務機關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提供證據責任。

  2 監所被虐受傷要賠

  原國家賠償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受到虐待以及監管人員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後明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3 首提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因此規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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