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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趙作海冤案的關鍵責任人?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3 12:17:07  


  中評社北京5月13日電/《羊城晚報》刊發署名潘洪其的評論文章說,公、檢、法三家辦案機關對於趙作海冤案固然難辭其咎,但商丘市政法委組織的那個專題研究會,對於推動公、檢、法機關違反原則辦理案件,對於趙作海冤案的最終形成,負有不可推卸的關鍵責任。商丘市公、檢、法三家辦案機關有關辦案人員是趙作海冤案的直接責任人,商丘市政法委“專題研究會”的有關組織者及參會人員則是趙作海冤案的關鍵責任人。

文章如下:

  被控“殺人”而在監獄服刑十多年的河南商丘柘城縣老王集鄉村民趙作海,最近因“被害人”突然回家,冤案得以浮出水面,此事引起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商丘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建民透露,商丘市已成立專案組,立案查處趙作海案涉案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追究責任的前提是必須厘清責任,而厘清責任的原則,是按有關人員所行使權力之大小,劃分所承擔責任之輕重。據報道,趙作海“殺人”案被報送檢察院審查後,檢方曾三次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起訴,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直到2002年八九月間,公安機關將案件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商丘市政法委組織了專題研究會,經過集體研究,認為此案具備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才受理此案。隨後,法院幾乎完全采信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對趙作海作出了“死緩”判決。在上述過程中,有關方面的權力關係及權力運行狀況,決定了他們各自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如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所言,趙作海案原本有很多疑點,卻出現了這樣的判決,公、檢、法機關沒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疑罪從無”的原則,三家辦案機關都是有責任的。具體而言,公、檢、法三家辦案機關雖然都有責任,但各自的責任應作適當區分。比如檢察機關曾三次認定證據不足,將材料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見,至少在這個辦案階段,檢察機關較好地堅持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疑罪從無”的原則。

  然而,在沒有更多證據的條件下,2002年商丘市政法委組織的專題研究會認為趙作海案具備了起訴條件,於是檢察機關放棄了此前堅持的原則,受理此案並提起公訴,於是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於是趙作海被“辦”成了殺人犯。不能不說,商丘市政法委組織專題研究會對趙作海案進行“研究”,對公、檢、法三家辦案機關起到了至為關鍵的主導作用,甚至可以認為,三家辦案機關特別是檢察院、法院,基本上都是在按照“專題研究會”的意見辦理案件,他們其實都是“專題研究會”意見的承“辦”者和執行者。所謂“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在趙作海案的後期辦案中根本無從談起。

  如此看來,公、檢、法三家辦案機關對於趙作海冤案固然難辭其咎,但商丘市政法委組織的那個專題研究會,對於推動公、檢、法機關違反原則辦理案件,對於趙作海冤案的最終形成,負有不可推卸的關鍵責任。商丘市公、檢、法三家辦案機關有關辦案人員是趙作海冤案的直接責任人,商丘市政法委“專題研究會”的有關組織者及參會人員則是趙作海冤案的關鍵責任人。現在,不但要認真追究前者的責任,也要嚴肅追究後者的責任,而且,對後者責任的嚴肅追究,更有利于辦案機關和有關方面從趙作海冤案中汲取沉痛的教訓,也更有利于人們充分認識現行司法體制存在的痼疾與弊端,生發加快司法體制改革的壓力和動力。

  只有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各項權利,防止類似趙作海冤案的悲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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