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3日電/台灣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所兼任副教授蔡宏明今天在旺報發表文章說,“立法院”報告指出,兩岸簽署經濟合作協議(ECFA)並生效後,中國大陸對於終止ECFA較可能採反對立場,至少它會同意台灣任意退出或廢止ECFA的可能性不大。
然而事實上,根據ECFA協議,大陸並無法阻止台灣終止ECFA,倒是未來台灣援引“終止條款”的“經濟成本”與“政治效應”,才是台灣朝野不能不考量的問題。
基本上,一般區域貿易協定(Reasional Trade Agreement,簡稱RTA)大多有締約之一方得任意終止或退出之約定,以應付無法預期之退場需求。
終止規定符合國際慣例
文章說,大陸除了與香港、澳門在一國兩制下簽署之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及中國大陸與東協之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外,其餘均有終止條款之約定,例如,《中國大陸—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第115條規定“自書面通知他方終止之日起6個月生效。但雙方得就任一條款另外協商終止生效日”。
台灣對外所簽訂之自由貿易協定中,均有終止或退出條款之約定,且得不負理由及補償,而任意終止。參考該規定,ECFA第16條終止條款載明:“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作法。
至於未來ECFA終止條款啟動之情境,可能包括:1.兩岸簽署ECFA並由本院審議通過生效後,經公投否決;2.兩岸簽署ECFA後,因台方無法順利與其他國家簽訂FTA而由台方終止;3.兩岸簽署ECFA後,因台灣政黨輪替,由新政府終止或部分調整或變更協議內容等。
對此,大陸固然可能採取反對的立場,但是根據ECFA第16條台灣可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大陸,即使雙方協商未獲共識,但是ECFA自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180天即將失效,這是大陸即使反對,卻也無法迴避的情況。
引用終止條款後續爭議大
雖然ECFA終止條款具有“安全閥”功能,但是其“經濟成本”卻是重大的。
同時,終止條款的“政治效應”也不能忽視。一方面台灣援引“終止條款”象徵兩岸雙邊關係惡化,可能被國際間視為台海局勢惡化,可能造成主要國家之關切。
二方面在台灣內部更將衍生“大陸是否不履行協議”,“台灣利益是否造成重大的傷害”、“重大的傷害如何認定?”、“以無法與其他國家簽訂FTA為由終止ECFA,是否合理”等爭議。
更重要的是,現行《兩岸關係條例》中對於兩岸協議簽署後是否得以終止、終止應經之法定程序及終止後之法律效力等規範,均付之闕如。未來將衍生終止條款是由“行政院”啟動,或是由“立法院”啟動?、“立法院”能否決議要求終止?,以及“立法院”如何審議”等朝野爭議問題。
文章說,因此,ECFA終止條款能否發揮“安全閥”功能,達到“以國家為主、對人民有利”目標,問題不在於大陸是否反對,如何建構兩岸協議之生效與終止的“國內程序”,才是朝野應盡快協商確定的關鍵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