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2日電/怎樣才能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昨日,記者從省安監局獲悉,貴州省出台《貴州省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規定,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
領導帶班下井
不准找“替身”
金黔在線報道,據介紹,為防止突擊提拔有關人員代替礦領導,《細則》所指煤礦領導,是指煤礦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建設礦井的領導,是指從事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或項目部的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所有帶班下井的煤礦領導都必須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
《細則》規定,煤礦、施工單位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任主體,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煤礦要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並嚴格考核。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明確帶班下井領導、每月帶班下井的次數、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施工單位或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於5個。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的帶班下井次數由煤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領導不帶班
礦工可拒絕下井
《細則》規定,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