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12日電/五都選舉前夕,扁家弊案接連判決,除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引爆社會嘩然,昨日台“最高法院”就龍潭購地弊案、陳敏薰人事案三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都分別被判刑十一年及八年之刑期,陳水扁夫婦都將發監執行。擾嚷台灣社會二年多的扁家弊案,終於有了第一波的結果,這同時也預告,“中華民國”將出現第一位坐牢的前民選“總統”!
中國時報社論指出,“最高法院”的三審判決,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罪理由簡單明瞭,根據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只須收受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至於是否有對價關係,則要從職務行為的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的財物名義為佣金或餽贈,就認為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所以“職務上之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看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二次金改一審法官周占春能不汗顏嗎?周占春跳躍法律,直接從“憲法”明定的“總統”職權,罔顧陳水扁夫婦收受賄賂的事實,甚至為扁開脫,指扁介入金改雖是僭越了“總統”職權,但介入不是“憲法”所定“總統”的職權,所以就無所謂違背職務的行為,即然如此,就不是犯罪行為,既非犯罪行為,連洗錢罪都不能成立。
如果“最高法院”法官也同意周占春扭曲法律的看法,龍潭案哪裡還能定扁珍夫婦的罪呢?因為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人事案,更不屬“總統”的職權,從而發生的洗錢也無罪,還好,台灣大多數法官肯定不像周占春,法律條文讀得通透,也不像周占春以一己私心與政治立場之所好,無視是非。陳敏薰人事案衍生的國內洗錢部分,最高院法官同樣判決吳淑珍有罪,刑期一年二個月,減刑為七個月。
法官也是選民,必然會有其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好惡,但是,做為社會正義的最後守門員,法官獨立判案的專業更重要。周占春的判決,讓民進黨人都無法苟同,前“立委”林濁水毫不避諱,直言周的判決見解有誤,林濁水同樣從“憲法”指正周占春的謬誤,“修憲”後,“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已變成“任命權”,甚至任命之後還有免職權,當然不是虛位“總統”。尤其是,“總統”還可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經濟、財政都可能是“大政方針”之一,豈可謂“總統”“無權”!
“最高法院”對龍潭案與陳敏薰人事案的判決定讞,已經為二次金改上訴二審提供最佳的法律後盾,這個案子不僅是針對陳水扁夫婦而來,最重要的,台灣史無判例的“總統”貪污案,必須確立一個嚴格不容退讓的標準:“總統”,有再大的權,就是不能貪污。這麼簡單的道理,不是任何法官扭曲法律見解能改變的。
無可諱言,扁案是近年震動台灣社會的最大弊案,多數淳樸的民眾,很難相信、遑論接受,居最高位者,竟能動輒以億計的價碼,從各種管道收取金錢,台灣司法辦過不少貪官或民代,就是沒碰過“總統”的弊案,加上台灣政治藍綠對立嚴重,如何處理扁案確實一個棘手的難題,然而,大是大非當前,從偵辦到審判,只有秉持唯是非論是非,才能心無恚礙。
“最高法院”對扁家弊案中的兩案三審定讞後,扁、珍即將入監服刑,陳水扁曾提出他要入監也要到高雄,吳淑珍的情況比較特殊,根據刑事訴訟法,現罹疾病恐因執行不能保其性命者,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過去也曾有重症者在家服刑的前例,吳淑珍不良於行是否謂之“重症”,容或有不同看法,但不論如何,前“第一夫人”的身體狀況絕對是執行時,必須考慮的重點。
陳水扁曾是台灣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主政八年的台灣領導人,這場漫長的訴訟,非關藍綠,其實“舉國”皆傷!然而,這也才只是後續一連串弊案終審判決的起步,不論我們喜歡與否,扁案未來還會持續牽動台灣政局與人心好一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