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11日電/中央日報網路報今天的社評說,有關菲律賓將十四名詐欺嫌犯遣送大陸事件,從農曆年前至今,一直是媒體關注的焦點,而且成了在野黨炒作的議題。今天看來,整件事由於在野黨政治化的批評,已經失去了焦點。
社評說,截至目前為止,大多數持政治觀點者,都從主權的角度出發,認為“我國”籍的嫌犯應遣送回台,由台方進行審理。另外一種政治觀點,認為詐欺犯在台灣會被輕判,因此主張由大陸審理,讓可惡的詐欺犯得到應有的懲罰。這些觀點固然有其道理,但忽略了法律觀點才是處理此一事件的重要依據。
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由於這起案件的被害人是大陸人,因此根據此條規定,台方仍得依法處斷這十四名台籍嫌犯。然而,這些人是否會受到輕判?有此一擔心者,主要是因刑法第5條及第七條規定。第五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而其所謂的下列各罪,並沒有包括詐欺罪。不過,兩岸關係條例是特別法,刑法是一般法,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也就是前引的第七十五條規定,台方仍可處斷。
社評說,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而依“我國”刑法規定,詐欺罪的刑罰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很多人因此擔心,如果依此條規定,這十四名嫌犯遣送回台後,可能不會受到刑法的追訴。
社評說,我們必須指出,依據刑法有數罪併罰的規定,這些詐欺嫌犯,每詐欺一人,就算犯一次罪,刑期可以加總計算,因此重判也有前例可循。由此可知,擔心台灣會輕判或縱放這些嫌疑犯者,實在是杞人憂天。
社評說,除了“國內法”之外,此事也牽涉到國際法的問題。依據國際慣例,犯罪地、受害人國籍、犯罪人國籍人,都可以做為審理的依據,這主要是看當事國之間的協商。由本案來看,“我國”固然可以審理,但被害人都是大陸人民,而且金額高達人民幣一億餘元,不可謂不小。就犯罪的調查而言,不論事證的蒐集、證人的傳喚等等,在大陸進行比在台灣進行有效。在實務上,在台灣恐怕根本無法進行調查的工作。因此,此案如果由大陸方面調查清楚後,再將相關罪證及嫌犯遣送台灣受審,應是比較合理可行的途徑,也是兼顧正義與兩岸關係的作法。
社評說,我們也必須指出,此一事件發生至今,政府未能向社會充分溝通法律觀點,以致於讓政治觀點誤導民眾,使自己陷入窘境。最好的危機處理,是避免危機發生;其次,是危機發生後能化為轉機;等而下之者,是讓危機擴大,並產生新的危機。由此一事件看來,政府的危機處理還要再加一把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