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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製品管理體制或現變革 文化部門不再主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2-15 14:15:56  


  中評社北京2月15日電/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開向社會各界徵集對《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以及《國務院關於修改〈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決定(送審稿)》的意見。有業內人士猜測,因WTO協議相關承諾期限逼近,新修條例估計很快會出台。

  “與現行兩個條例相比,送審稿改動很大,反映出一些明顯的體制變革。”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唐向陽等律師經研究後認為。

出版部門統管音像製品

  法制日報報道,按照現行條例,我國將音像製品監管分兩塊,“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和複製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送審稿不再這樣表述。改為“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和發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另外,原來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也相應改為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音像業的發展規劃”。

降低進口業務經營門檻

  經過對前後條例的逐條對比,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多位律師認為,出版管理條例送審稿降低了出版單位經營進口業務的門檻。

  如,現行條例對經營報紙、期刊的進口業務有更為嚴格的要求,規定“經營報紙、期刊進口業務的,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指定”。而修改稿删掉了這一內容,不再做特別的規定。

  同時,現行出版條例對經營進口業務的單位強調僅為國有獨資企業,但修改稿中強調“符合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認定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即可。

  另外,就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送審稿也將原來的“指定”改為“批准”,即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音像製品成品進口經營單位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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