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17日電/台灣旺報17日發表社評說,大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人大及政協兩會閉幕記者會上再度對台灣送暖,他說,大陸台灣“骨肉之親,析而不殊”,大陸會繼續對台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使台企在大陸轉變發展方式過程中不會被邊緣化。
社評說,1988年7月大陸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通稱《22條》),將台資視為內資,但有關投資的政策與法律法規仍比照適用外商,使台資和外資同享“超國民”待遇。1999年12月5日大陸開始實施《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基本上對台資的定位格局與1988年的《22條》規定並無不同,台資仍享有優惠,但也受到外資的限制。
隨著大陸在世界經濟地位轉變,加上加入WTO之後,大陸必須按照《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規範外商投資活動,該協議要求所有投資活動均適用國民待遇原則,應取消一切與國民待遇不一致的優惠或歧視規定,台商享有的政策優惠遞減。
不過,迄今大陸在涉及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許多行業仍然限制外商投資;如公路旅客運輸、鐵路貨物運輸、電信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行業限制外商投資;而如水上運輸、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語音和數據服務、船舶和廣告等行業,允許外商投資,但股權不能超過49﹪;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得超過50﹪,證券公司外資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不能超過33﹪。
社評說,電信、金融、鐵路、公用事業、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等,在大陸仍屬於壟斷性行業,長期以來都掌握在國有企業體系手中,連大陸民間資本進入都非常困難。不過十二五規劃已提出,將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放寬市場准入,引入競爭機制。大陸如果準備對包括台企在內的外資企業實施國民待遇,就必須落實對壟斷性行業的深化改革,先放寬或取消這些行業的市場准入限制,否則所謂給台企國民待遇,並沒有實質意義。
一般理解,所謂國民待遇是將台資企業比照“內資企業”,但這樣的定義太過籠統。因為,大陸企業是分層級和等級的,管理法令也有所不同。所謂“內資企業”可以是國企,也可以是民企。舉例而言,目前“央企”共121家,歸國資委管理,民企則歸工商管理總局管理;台商與外商除須向工商管理機關登記外,尚須接受商務部系統的管理。主管機關不同,代表企業要負的權利義務也不同。譬如大陸早已開放民企經營學校、小額貸款公司、醫院,但至今仍對外商、台商設限,最近才局部開放台商試點經營醫院,學校與小額貸款公司至今仍無開放規劃。所謂“比照內資企業”的說法就顯得空洞。
社評說,台灣是以關稅區名義加入WTO,和大陸同為WTO會員,從實事求是的長遠角度來看,最好還是要求大陸依據WTO框架規範,給予台企台資國民待遇為妥。我們不應期待大陸格外“施恩”台企,賦予台商優於外商的“特別”國民待遇。事實上,在WTO框架規範下大陸也很難辦到。或許有人認為,可以在海西區,特別是其中的平潭綜合實驗區或廈門經濟區,給予台企台商“特別”國民待遇;但我們認為,從務實長遠的角度來看,面對海西區,我們在策略上最好還是要求海西區轉型為遵循WTO無歧視原則的自由貿易區,並在遵守WTO相關規範的基礎上,和台企台商建立開放性的相互對接關係。
不少台企台商反應,大陸各級機關其實並未真正好好地執行《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究其原因,除了該法若干規定與現實脫節外,還有若干機關有法不依的因素在內。今年3月9日大陸住房部強調台胞購房比照國民待遇,但是各地的實際措施並不一致,所謂國民待遇,不能淪為口惠,必須依法依規定徹底落實。
社評說,兩岸目前正在協商《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如果能順利達成協議,為兩岸企業投資建立確實可行的仲裁保護機制,或許比要求大陸給予台資台企國民待遇來得更為實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