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1日電/中國證監會21日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明確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調整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並定於10月1日起生效。
新華社報道,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此次修訂主要是明確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相關責任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修訂稿調整了基金銷售專業機構的準入條件,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等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為鼓勵銷售服務創新、引導和促進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差異化、專業化、高附加值的行銷服務,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基金銷售體系,修訂稿中新設了增值服務費,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品質。同時規定了增值服務應遵循的原則和收取方式,明確了投資人自主選擇的權利。
來自證監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機構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網點逾12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