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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24日被加拿大遣返回北京,一下飛機就被公安機關逮捕,並對賴昌星宣布逮捕令。 |
中評社北京7月25日電/據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廈門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於7月23日被加拿大有關部門遣返回國。賴昌星被成功遣返回國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們國家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和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和法律尊嚴的決心,同時也警示所有的貪官和犯罪分子,無論逃到哪裡,都難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但是,用多年時間和花費巨大的人力、物力才讓一個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國,我們更應當總結經驗教訓。
長江日報今日刊登江西檢察官楊濤的評論文章稱,如果我國與加拿大簽訂了引渡條約的話,我們就可以直接引用引渡條約而不是使用遣返回國的方式,那麼,我們就能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國受審,將大大地縮短時間和節省人力與物力。截至2009年,我們國家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這些國家主要是我國的周邊國家,並不包括外逃官員的潛逃聖地,如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這使得賴昌星押解回國舉步維艱,賴昌星事件無疑提醒我們應當加快與相關國家簽訂引渡條約的談判,盡快與更多的國家簽訂引渡條約。
但是,無論是簽訂引渡條約,或者是採取其他雙邊刑事司法協作,甚至是讓有關國家主動加快遣返回國的步伐,都要求我們國家法制與國際接軌。賴昌星能被成功遣返回國,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我國政府承諾了不判處他死刑。在國際上,“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項國際慣例,而我國存在死刑,特別是大量的經濟犯罪仍然存在死刑,這無論對於簽訂雙邊引渡條約還是讓有關國家及時遣返犯罪嫌疑人回國,都是一個重要障礙。認真考慮死刑問題,特別是逐步限制和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恐怕是我們應當認真思考的一個問題。
文章稱,還有更重要的是,必須增強我們國家與他國在司法上的互信。這些年來,我們國家司法制度有了長足的進步是不爭的事實,這就需要我們進行更加透明和公開的展示與宣傳;另一方面,我們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中,的確還存在違法辦案、不文明公正對待犯罪嫌疑人等不盡如人意的東西,這也要求我們進一步加快法律制度建設,用實際行動贏得他國的信賴。
不過,無論還是引渡還是遣返,成本都是非常高的,賴昌星遣返事件更提醒我們,要從源頭上防範犯罪分子特別是貪官外逃的問題。特別是對於貪官,組織和紀檢部門更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制止“裸官”現象和防範貪官外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