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26日電/陳水扁涉“國務費”、南港、洗錢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宣判。扁被控“國務費案”貪污部分改判無罪,其他部分判應執行刑2年8月。妻子吳淑珍判應執行刑11年6月。
中央社報導,高院更一審認定扁、珍在“國務機要費案”的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扁、珍1年8月徒刑,減刑為10月徒刑;洗錢案部分,扁、珍分別被判2年徒刑。吳淑珍在南港展覽館案被依圖利罪判9年徒刑。
合議庭訂定陳水扁應執行刑為2年8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吳淑珍應執行刑11年6月,併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因分別在“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陳敏薰涉買官案等被控貪污、洗錢,扁、珍一審時分別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時改判2人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將龍潭案、陳敏薰涉買官案判扁、珍17年6月徒刑定讞,將“國務費”、南港、洗錢等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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