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3日電/浙江嘉興原科技局紀檢組長夏某,在任浙江嘉興市科技創業園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一職(副處級),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介紹人所送財物共計166000元,於9月21日上午,被桐鄉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0000元。
人民網消息,檢察院指控,2006年10月至2011年1月,夏某在擔任嘉興市科技創業園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電梯公司莫某,某智能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朱某及其他供貨商所送的財物共計16.6萬元。
夏某,今年62歲,已是到了退休的年齡,早些年也是勤勤懇懇,曾擔任嘉興市科技局紀檢組長,一項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反腐倡廉,但是就是這樣一位反腐倡廉的工作者,在其擔任嘉興市科技創業園建設公司副總經理後卻晚節不保。
2008年10月,為了感謝夏某幫其在創業公司創業大廈空調安裝工程中中標,某空調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借”給了夏某50000元讓其炒股票,說虧了算自己的,贏了的歸夏某的,期間王某又多次送給夏某價值3000元的代價券,直到事發之前夏某才把這筆錢還給了王某。
某電梯公司負責人莫某同樣為了感謝夏某在工程招投標中的關照,多次送給其財物,共計58000元,其中50000元是因為夏某的女兒發生車禍,以為其看病的名義給的。
朱某曾是夏某的下屬,為感謝被夏某在智能技術工程招投標中提供幫,以業務費為名先後分兩次送給夏某40000元。
而另外的15000元是其他的供貨商為感謝其在材料採購上提供方便而給夏某的“感謝費”。
法庭上,夏某是痛哭流涕,悔恨不已,兢兢業業工作了一輩子,應該安度晚年了,然而臨近退休時卻走上了這條不歸之路,對不起黨幾十年的培養和教育,對不起單位的培養,更是對不起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