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0日電/廣州農村基層選舉中出現的“賄選”現象,已嚴重影響部分地區的基層民主建設。昨日,廣州市社科院“賄選”報告的主要作者、廣州市社科院黨組書記李江濤,就“賄選”現象發表看法。李江濤認為,賄選現象的出現有其必然性,不能因為出現賄選從而否定基層民主建設,賄選的出現正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所必須支付的成本,應該通過立法等手段來控制賄選的產生。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李江濤說,廣東省從1998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下簡稱“一法兩辦法”),對於建立基層民主制度,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在實際應用過程中,規範了農村基層選舉的過程,促進了基層民主建設。
但基層民主建設,絕非一蹴而就。隨著制度的逐漸健全,當初出台法律法規所未考慮到的情況也逐漸顯現,“賄選”即是其中一種。李江濤認為,這既與“一法兩辦法”本身只有原則性規定,無法在微觀操作層面規範具體的選舉行為有關,也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政治的進程有關。
“賄選”問題的出現,很大程度上是經濟發展後,利益驅動的結果。比如最開始時村民們需要的是一個領路人,隨著經濟發展,這個領路人的角色,則有可能轉換為集體經濟的掌管人,其中的利益尋租空間,足以讓部分人以身試法,通過“賄選”手段,攫取更大的利益,而在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也沒有辦法對其進行很好的規範,“賄選”的出現,也就不難理解了。
儘管如此,李江濤表示,不能因為賄選問題的出現,而否定基層民主建設的成績,“賄選是基層民主建設中,必須付出的代價之一”。這種代價包括制度完善過程需要的時間、因為諸如出現“賄選”之類的現象所必須面對的批評、責難和挑戰。但也只有付出過類似的代價,才有可能將基層民主制度進一步完善,“至少已有的經驗表明,民主制度仍是迄今人類找到的最好的制度”。
因此,我們應該正視農村基層選舉中的“賄選”現象,不要坐視“人民當家做主”變成“人民幣當家做主”,通過完善基層選舉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比如地方立法,遏制和糾正這類現象,推進基層民主建設,而不是倒退到“村民自治”之前的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