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6日電/據公安部網站消息,《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已于近日頒發。意見指出,各單位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意見強調,要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對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意見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意見強調,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