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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初裁日本美國進口間苯二酚存在傾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23 16:21:17  


  中評社北京11月23日電/中國網綜合商務部網站消息報道,商務部今日發布2012年第83號公告,初步裁定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存在傾銷,2012年1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以下為公告全文:

  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83號 關於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初裁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83號

  【發布時間】2012-11-2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2年3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正式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100,該稅則號項下的間苯二酚鹽不在本次調查產品範圍之內。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國內間苯二酚產業是否受到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並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存在傾銷,中國間苯二酚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2012年 1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本案徵收保證金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100,該稅則號項下的間苯二酚鹽不在本次調查產品範圍之內。徵收保證金產品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

  被調查產品名稱:間苯二酚,又稱1,3-苯二酚、雷瑣辛。英文名稱:M-dihydroxybenzene或Resorcinol。

  物理化學特征:外觀通常呈白色針狀結晶體,暴露於空氣當中會逐漸變紅, 易溶於水、乙醇、乙醚,溶於氯仿、四氯化碳,不溶於苯。

  主要用途:間苯二酚是一種重要的化學合成中間體和精細化工原料,主要用於橡膠(24475,55.00,0.23%)黏合劑和紫外線吸收劑的生產。此外,間苯二酚還可用於生產木材黏合劑、阻燃劑和各種醫藥、農藥的中間體等。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住友化學株式會社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學株式會社 40.5%

  (Mitsui Chemicals,Inc。)

  3.其他日本公司 40.5%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茵蒂斯派克化學公司30.1%

  (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2.其他美國公司 30.1%

  (All Others)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2年1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和美國的進口間苯二酚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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