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8日電/法制日報報道,在歐盟國家,腐敗的形式也是多種多樣,大到企業非法資助黨派以獲得未來利益,小到為人“鏟掉”交通罰款後收取賄賂。貪腐使歐盟每年付出1200億歐元的巨額代價。歐盟委員會在今年的“國際反腐日”之際更特別表示,將促使各成員國在反貪腐領域積極採取行動。
歐盟每年損失1200億 潘基文致辭力促反腐
12月9日是“國際反腐敗日”,今年的主題是:今天就開始反腐行動。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為此發表致辭說,在國際社會努力爭取在2015年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和制訂今後的經濟和社會進步議程之際,更加迫切需要解決腐敗問題。
當今時代,對於全球許多國家來說,腐敗都是一個社會痼疾。在“國際反腐敗日”前夕,歐盟委員會負責內部事務的委員馬爾姆斯特倫透露,貪污使歐盟國家付出高昂代價,每年在歐盟造成的損失高達1200億歐元(約合人民幣9646億元)。
馬爾姆斯特倫發表的聲明指出,目前有四分之三的歐盟國家民眾仍然認為貪腐在其國內是一個嚴重的問題,而且近半數人認為近3年來貪腐問題趨於嚴重。
馬爾姆斯特倫說,歐盟的反貪腐工作效果並不令人滿意,許多成員國在打擊腐敗方面行動遲緩,還有少數國家甚至未制訂嚴厲的反貪腐措施。馬爾姆斯特倫宣布,歐盟委員會將在明年發布所有成員國的反貪污報告,促使成員國在反貪腐領域積極採取行動。
制定反腐政策行動遲緩 少數國家反腐行動不力
近十幾年來,懲治和預防腐敗一直是歐盟內外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歐盟內部而言,反腐一直是歐盟優先考慮的政策之一,是吸納新成員的關鍵指標。就外部而言,反腐也是歐盟發展國際關係的重要考慮因素。
腐敗的最集中表現是行賄和受賄,也被稱之為主動腐敗和被動腐敗,任何為個人或部門利益向他人直接或間接承諾、提供、給予不適當的好處以換取其在履行職責時的行為或不行為就是行賄;任何為個人或部門直接或間接索取、接受不適當的好處從而在履行職責時行為或不行為就是受賄。“影響交易”,即任何個人為了某種好處而影響其同事作為或不作為,同樣是腐敗行為。
雖然腐敗每年都給歐盟造成巨額損失,但在制定反腐敗相關政策上,歐盟一直行動緩慢,直到2003年才拿出較系統的方案。2003年7月,歐盟委員會發表了致歐洲議會和歐盟司法和內政事務委員會的通訊,全面闡述了歐盟旨在減少和預防腐敗的一攬子政策建議。歐洲議會很快予以批准,司法和內政委員會也於2005年上半年予以通過。文件要求各成員國迅速制定透明的負責任的公共行政標準,建立懲治腐敗、沒收腐敗贓款、減少腐敗機會的機制,以及相關的國際反腐敗合作機制。文件建議各國之間開展相互評估,並提出加強反腐敗工作的10項基本原則,供各成員國、待加入歐盟的候選國以及其他國家采納,融入到各自國家的政治、法律和行政體系中。這10項基本原則包括:增強對反腐敗的政治支持、全面履行有關反腐敗的國際公約規定以及規範公務員行為和保護檢舉人等一系列措施。這一攬子反腐敗措施得到各成員國的積極支持。
2005年9月,歐盟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但直至現在,依然有一些國家並未嚴格按照公約或歐盟相關政策實施,默認或漠視腐敗與貪污行為在歐盟少數國家仍有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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