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0日電/春節長假,如果勞動者選擇堅守崗位,加班工資該怎麼算?記者了解到,春節長假期間,一位在上海工作的勞動者連續7天加班,那麼他最少應該拿到1133元的加班費。
新華網報道,2月9日(除夕)到11日(初二)為春節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而在2月12日到15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如按上述規定計算出的基數低於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目前上海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1450元,按此標準計算,勞動者在春節長假前三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資至少有200元,而在2月12日至15日加班,如果單位沒安排補休,每天應發的加班工資不得少於133.33元。如果春節7天都加班不休息,則最少可拿到1133元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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