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2日電/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依法從嚴懲處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對重大、敏感的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提級管轄。
新華社報道,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的規定,正確適用刑罰。對“打非治違”活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及權錢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縱容等腐敗行為,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具有非法、違法生產,發現安全隱患不排除,無基本勞動安全保障,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等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堅決依法按照“情節特別惡劣”法定幅度量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要依法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處罰。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有關聯性,職務犯罪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管,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要堅決依法從重處罰。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數罪並罰案件,原則上不適用緩刑。對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應當從嚴掌握。
通知強調,各級法院對審判中發現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糾正。審判工作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事故背後的瀆職、賄賂等違法線索,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裁判文書送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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