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8日電/人民網報道,記者今日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李天一等5人涉嫌強姦案已被提起公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於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強姦一案。期間,為完善證據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現已查明李某某等五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涉嫌構成強姦罪,且系輪奸。7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某等人涉嫌強姦一案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附:《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法》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