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9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9日下午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此規定將於10月1日施行。這意味著全國法院將建立“失信者黑名單”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
新華社報道,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30%。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壓縮惡意逃債者的生存空間,成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司法解釋規定了具有6種情形之一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者黑名單”。這6種情形分別是: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將“失信者黑名單”對外公佈曝光,對其名譽、聲譽產生影響,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就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主要價值所在。
司法解釋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它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
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張海峰等三人與鄭州龍騰混凝土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浙江某建設公司所涉40餘起合同糾紛執行案等5個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