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1月19日電/11月19日下午,溫州中院對被告人林春平作出一審宣判,其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浙江法治在線消息,法院審理查明,林春平在經營溫州春平麗泰米業有限公司、溫州哈同商貿有限公司期間,為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牟利,分別以自己及他人的名義,設立了溫州雙頻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在2011年、2012年期間,林春平借用該五家公司的名義,用虛開的抵扣稅款發票用作進項抵扣稅款,對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受票單位,而為自己牟取利益。
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期間,為賺取4%-6%的開票手續費,林春平指使員工被告人從事相關虛開環節,從而向全國各地計315家受票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266份,價稅合計金額為5.2億餘元,稅額7600多萬元。
為彌補進項抵扣,在2011年8月至9月期間,林春平指使員工被告人胡某在遼寧省錦州市設立錦州中富農產品有限公司,虛構農產品收購事宜,並虛開增值稅銷項專用發票給自己控制下的另外兩家公司,從而向稅務部門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5563份,價稅合計為6200多萬元,抵納稅款合計為720多萬元。同時,林春平以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從廣州等地購買137份海關完稅憑證(經查證為偽造),用作抵扣進項稅款,價稅合計為8.5億餘元,抵納稅款1.1億餘元。
法院認為,林春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虛開稅款稅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發票罪。林春平實際掌控五家開票公司的運作,其借用公司的名義,犯罪所得歸於自己,對林春平應按自然人犯罪進行定罪量刑,遂作出如上判決。
此外,判決認定,員工被告人李某等五人及介紹虛開的被告人葉某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並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是否具有自首等從輕、減輕情節,結合其認罪、悔罪表現,均予以減輕處罰,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其中員工被告人餘某、程某適用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