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快評/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副所長朱衛東研究員在《中國評論》月刊發表專文《兩岸和平協議基本內涵與落實路徑之探討》。作者認為: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與定位是:
1、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屬於兩岸尚未統一前簽訂的正式結束兩岸政治軍事敵對狀態,鞏固兩岸和平,促進兩岸融合,維護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內協議。所謂國內協議,是指它鮮明的兩岸特色,在性質上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協議,而不是兩個國家簽訂的協議,也完全不同於國際間的“停戰協議”或“互不侵犯條約”。其作用是,將為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奠定基本原則,為兩岸關係全面正常化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2、兩岸和平協議的定位:屬於兩岸尚未統一前,在“一中框架”基礎上簽訂的,以鞏固深化兩岸和平,促進兩岸交流合作,合情合理安排兩岸政治軍事關係為內容,具有基礎性、階段性和綜合性特點的框架協議。作為國家統一前過渡時期的兩岸關係制度安排,雖然它不是實現國家統一的“終局安排”和“兩岸和平統一協議”,但不能排除統一的政治指向。亦即,兩岸和平協議所能發揮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一個可以“穩固和平”的協議,也應是一個有助於“促進統一”的協議。
我們認為,朱衛東的有關論斷很重要,兩岸和平協議的性質與定位如果不清楚,就無從著手推動進程。
仔細推敲,兩岸和平協議有三個不等於:第一,不等於統一協議。不涉及兩岸最終統一的具体安排;第二,不等於國與國的協議。是具有兩岸特色的協議;第三,不等於最後結果的協議。應該是反應兩岸和平發展的過程的協議。
但是,兩岸和平協議有三個排他性:第一,要排除台獨成份及一邊一國的分裂成分。第二,要排除互相對峙對立的成分。第三,要排除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利的其他重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