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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官版兩岸監督條例出爐 江宜樺捍衛行政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4-03 13:16:55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左起)、“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經濟部”次長杜紫軍。(中評社 王宗銘攝)
  中評社台北4月3日電(記者 王宗銘)台灣“行政院”院長江宜樺今天上午主持“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陸委會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制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江宜樺表示,這是因應最近服貿議題中提到將來法有明文的機制,是既有兩項行政命令的法制化,也保有行政權彈性空間與簽署兩岸協議的效率。

  據“行政院”資料,《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制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將2階段“國安”審查和4階段“國會”監督具體法制化外。另外,未涉及修法的兩岸協議從原本只是備查案,但送進“立法院”後,“立法院”有權更改為審議案,明確“立法院”“審議”、“備查”程序,及未經審議或審查通過的效果。

  “四加二監督機制”架構包括“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等4階段監督機制,向“國會”及公眾溝通;以及“行政院”內部跨部會初審、“國安”單位再審查等2階段。

  記者詢問,貨貿協議是否是第一個適用的協議?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說,“行政院”版通過後,第一個適用的兩岸協議要看“行政院”版生效時間點,適用的是未來的協議。

  對於服貿協議是否適用“政院”版,王郁琦說,假設“政院”版獲“立法院”通過,如果服貿還沒通過,就適用這個法律,但不是屬於四階段溝通,而是“立法院”如何審議,依照“政院”版第十六條,“立委”如果認為協議內容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定之時,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處理。王郁琦也強調,沒有說服貿不適用,但是如果“政院”版先立法通過,服貿即使還在審查也不會有問題。

  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各機關之職權命令及委任命令(應先行頒布,再)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如有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展延以一次為限。”第62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視為已經審查或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目前相關法案版本在“立法院”有9個版本,包括佔領“立法院”議場抗議服貿學生所支持的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陸委會上周完成草案後,馬英九上週六召開記者會承諾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

  學生主張的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要求“公民能參與、資訊要公開、人權有保障、政府有義務、“國會”能監督”;要點其中還有任何兩岸協議簽署前都要召開公聽會,官方與民間有歧異時要舉行聽證會,涉及政治協議要公投複決。

  民間版第十條主張,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應受協定締結計劃拘束,若遇有未能依締結計劃進行之情事時應立即向“立法院”報告,必要時應立即停止協商程序。民間版第十五條也提到,明訂兩岸協定簽署後“立法院”之備查與審議程序。另兩岸協定若有涉政治性及主權相關事項,因與國家存亡與全民福祉至為攸關,應有訴諸公投複決,由全民決定系爭兩岸協定是否得以續存之必要。為避免現行公民投票法之制度缺陷所生影響,故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投票人數之限制。有報道指出,民間版對政治性協議設下法定門檻,若涉及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安排兩岸階段性或終局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界涉及主權之各項協定,也應該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締結計劃及報告,並且要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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